血液是生命的源泉。现阶段,人造血液由于技术、价格等原因不能广泛应用,因此,无偿献血成为目前医疗临床用血的主渠道,并且无可替代。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正式实施。 今年2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卫生部部长陈竺总结了《献血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他指出,12年来,“自愿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的比例已从1998年的5%上升到2009年的99%以上”。但即便如此,与国外相比,当前我国人口献血率也仅为0.84%,远远低于世界高收入国家的4.54%和中等收入国家的1.01%。 为了使更多人了解无偿献血的知识、加入到献血队伍中,在《献血法》实施13周年之际,市中心血站就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对《献血法》部分法规进行解读。 开展无偿献血的目的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阐述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提出了倡导无偿献血的意义所在。现阶段,医疗临床用血只能靠公民献血解决,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社会推动的缺乏,我国开展无偿献血虽几经努力,但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不能充分保证。同时,由于个体供血者(卖血人员)的血液质量良莠不齐,容易造成疾病的蔓延,影响医疗临床用血的安全,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无偿献血制度,禁止血液买卖,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无偿献血是以挽救生命为目的,是一种无私奉献的社会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献血法》确立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公民参与其中,正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每个公民都应积极响应。 无偿献血的安全性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解读:无偿献血的最终目的是将血液用于临床,以挽救伤病者的生命,保障其健康。因此,为确保血液质量,保证献血者和临床用血者的安全,本法对采血、输血各个环节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除上述两条外,本法还规定了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这些规范化条款的实施,从各个方面保证了血液的安全可靠。 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所支费用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解读: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血液从采集到提供临床用血的一切消耗成本费用,这包括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这些必要的开支由用血者支付。 而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具体收费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物价管理部门等联合制定的。例如临床最常用的血液成分悬浮红细胞,每200毫升价格为210元,费用视为成本费用。 本条还规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这主要是指已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不需支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在支付程序上执行地方规定[Page] (十政规 [2010]4号文件)。目前,十堰市用血返还制度规定,献血者先垫付相关费用,再凭本人的 《无偿献血证》、身份证、用血收据等予以报销。 由于全国献血网络还未建立,如果无偿献血者因病在其他省用血,临床用血的费用需先垫付然后在献血所在地的中心血站结算。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免交或减交相关费用,但同样需要出示相关证件。 十堰市用血返还制度规定:献血400毫升,献血者本人可免费使用与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献血600毫升,献血者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3倍的血液;累计献血超过1000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直系亲属可使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见习记者任紫薇整理) |
无偿献血 拯救生命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011-10-12 11:13:05 来源:十堰日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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