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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研究会章程

2007-08-29 09:34:54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 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研究会。(英语译名:SHIYAN  Research  Conferenceof  Culturaland  Ideologica  lprogress)。

第二条  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研究会成员主要由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比较有影响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区及科研院所以及热心精神文明建设研究的个人、团体组成。是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和求实创新的原则,坚持理论研究和指导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新世纪的奋斗目标,围绕党的中心,紧密结合十堰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工作的实际,研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和国际大环境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律,推进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应用的研究,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促进十堰政治、经济、社会的共同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十堰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十堰市民政局。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十堰市柳林路35号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借鉴现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成果,总结、研究和推广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指导和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国情、市情出发,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规律和方法,加强和改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为丰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做出贡献。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四)围绕全市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指导团体会员和基层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研究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干部和研究会干部,提高精神文明建设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推荐、考核、评选、表彰在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研究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定期颁发研究工作奖。

(六)组织与外省、市和其它有关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信息、学术成果、工作经验的交流,参与国家、省有关工作会议及考察活动。

(七)召开年会和专题研讨会、促进会,举办报告会、讲座、培训班、研修班,编辑出版精神文明建设的研究文集和信息资料。

(八)建设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网页,在互联网上发布,宣传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和经验。

(九)根据自立、自养的原则,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性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多年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对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申报表;

(二)研究会秘书处考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活动的情况纳入文明创建考核的内容;

(三)优先利用和取得研究会的研究成果、信息等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单位、团体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四)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表彰本会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本会根据需要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与理事会基本相同,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会长授权,可以代替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和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任用或聘用;

(四)负责本会资产和财务的日常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或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财务开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大会或会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查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已经2003927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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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主办: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协办: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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