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的性质和作用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组织所有驻市单位,动员全市人民,以建设文明城市为目标,以创建双文明单位为重点,提高全市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搞好城市的绿化、美化、净化为主要的领导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精神文明委合署办公,一个班子两块牌子。 二、主要任务和职权 1、制定建设文明城市的规划,分阶段地提出奋斗目标和治理重点,对各单位布置任务,落实责任。 2、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管理方法,动员全市人民共同遵守; 3、组织全市性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 4、坚持齐抓、共管,实行综合、专业、群众三结合。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只能作用,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的骨干作用,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的骨干作用,发挥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包保作用,在全市形成综合智力的群体力量; 5、统一组织和指挥全市性的重大行动; 6、组织“工农共建”、“军民共建”、“厂街共建”活动; 7、统一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一个部门难于推动的工作; 8、组织全市性的检查评比验收活动。 三、组织领导 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二汽、郧阳地区、十堰市军分区、郧阳军分区的有关领导同志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委、办、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驻市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五四三”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容整顿办公室,统一并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为正县级单位,暂定行政编制20人,设专职主任一人,副主任3人。办公室设宣传教育科、综合治理科、规划建设科、秘书科。 四、组织办公室的有关事宜 1、下发文件、参加会议,按正县级单位,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落实。 2、成立机关党支部,受机关党委领导。 3、“爱卫办”、“五四三”办、“市容整顿办”三个单位的财产,包括经费、办公器具、文件资料等,一律登记造册,全部移交给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4、业务经费:现有经费不足部分,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预算,由财政局审批拨给。 5、合并组成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后,对外可继续使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五四三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6、对现有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劳动人事局共同负责,按照需要和条件,统一安排和调整,并抓紧时间进行调配。 附: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陈仲华(市委副书记) 副主任:冯友仁(市长) 邵伯田(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金元荣(郧阳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 张 煜(二汽副厂长) 杜建盛(副市长) 杨振敏(副市长) 赵发岭(郧阳军分区政治部主任) 吴深泉(十堰市军分区政委) 委 员:孙希根(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 肖先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唐蔗宜(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邓可汉(二机电安装工程公司党委副书记) 安镜清(市检察院检察长) 黄祥光(市法院院长) 沈元秀(市公安局局长) 王宗森(市司法局局长) 李慕韩(市环保局局长) 叶传射(市体委主任) 陈太和(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韩景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李培仁(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分行行长) 杨道德(市财政局局长) 陈裕建(市城建局局长) 王建邦(广播电视局局长) 魏克文(市卫生局局长) 陈河清(市文化局局长) 张映亮(十堰火车站党支部书记) 杨新声(市老龄委办公室主任) 李 刚(市总工会主席) 廖书范(市妇联主任) 李 娜(团市委副书记) 顾 问:李广智 温瑞生 |
中共十堰市委员会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十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2007-08-24 17:29:12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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